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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广西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广西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修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范围

    凡学校房屋(含教学、科研、办公、后勤用房、学生宿舍、学校公有住房等)的维修、改建、扩建等项目,以及校园公共设施(含供水、供电、排污、道路、场馆、绿化等)均纳入零星或专项修缮工程范围。

第二条  工程立项

    (一) 学校所有修缮工程(含各学院各单位掌握或自筹经费相关的土建、维修、维护、装修等项目)均统一由后勤基建处归口管理。

    (二) 单项预算价在2000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均需经后勤基建处立项,凡经立项的项目必须建立修缮工程资料档案,将修缮工程纳入计划和规范管理中。

    (三) 计划内修缮工程的申报与立项。每学年春季学期末(7月份),各学院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后勤基建处申报修缮项目。后勤基建处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学年度的修缮项目、修缮资金以及实施计划,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 计划外修缮工程的申报与立项。如出现计划外临时性、突发性的修缮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需提交书面报告到后勤基建处,经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 凡未经后勤基建处批准的修缮项目,学校审计部门不予审核结算,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  工程招标或发包

    (一) 单项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广西师范大学工程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见师政校产〔2009〕1号)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将单项预算价1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分拆,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二) 单项预算价0.2万~10万元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发包给学校后勤服务集团。

第四条  工程合同

    后勤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与施工方签定施工合同,明确工程的施工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

第五条  施工管理

    (一) 工程监理。修缮工程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后才能开工;同时由后勤基建处指定人员作为工程管理现场代表(项目使用单位可派出代表参与监督)实施工程监理。

    (二) 项目管理与跟踪审计。后勤基建处负责项目的全程管理,审计处负责跟踪审计。

    (三) 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变更签证。后勤基建处与审计处共同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变更签证的确认。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后勤基建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改变施工项目合同内容。

    (四) 材料询价与确定。工程主要材料的询价程序参照《广西师范大学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见师政审计〔2010〕1号)执行:1.由后勤基建处提出需要询价材料的名称;2.后勤基建处组织审计处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市场考察、询价;3.审计处和后勤基建处与供货商进行谈判,确定品牌和价格。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

    修缮项目完工后,由后勤基建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写竣工报告(或竣工验收单);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基建处负责向施工单位收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计;财务处凭工程合同及工程结算审定单付款结帐;项目结算完成后,由后勤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同步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下发关于修缮工程的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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