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接收,确保满足使用要求,规范交接程序、内容,明确各方职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基建处是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一责任主体。
第二条凡我校新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基本程序为:
1、组织工程预验收,同时组织专项工程验收。
2、组织工程正式竣工验收。
3、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章 工程预验收的组织
第四条预验收是工程正式验收前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工程预验收,发现工程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整改,确保工程正式验收一次性通过。
第五条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后,确定预验收时间和有关事宜,通知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工程预验收。
第六条预验的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3、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4、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5、对预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预验收整改及复检: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在基建处的主持下,参照正式竣工验收要求,按预验收内容,经讨论后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整改工作由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整改结束后,基建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施工单位形成对勘察、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的整改回复。勘察、设计、监理在收到整改合格的回复意见后,形成有关报告。
第九条预验收要充分重视对建筑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检查。基建处应按照我校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办法,组织建设各方按规定形成文件。
施工单位没有按要求形成有关文件,基建处不得组织对该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由此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其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分包单位没有按要求形成有关文件,要赔偿工程总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由于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损失。
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如果在资料管理方面不积极配合,由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由基建处讨论后形成对其处罚意见。
第三章 专项工程验收
第十条规划、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工程验收。
专项工程验收可以和工程预验收同步进行。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工程交付使用
工程项目经过竣工预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及时将工程实体移交给资产管理处及后勤集团相关管理中心,并由资产管理处移交使用单位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职责划分
(一)基建处职责
1.工程项目预验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交付使用申请。
2.负责处理工程项目遗留问题。
3.负责工程项目质保期内质量保修。
4.负责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二)资产管理处职责
1.在收到基建处提交的工程交付使用申请后,组织后勤集团、保卫处、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工程实物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2.落实各有关单位对房屋的管理、使用、维护责任。
3.根据交付使用方提供的数据等资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产权登记手续。
(三)后勤集团职责
负责水电设备设施的验收和工程交付使用后的水电设备设施管理、物业保洁服务。
(四)保卫处职责
负责消防和安保系统的检查验收、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章正式竣工验收的组织
第十四条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应该在预验收合格和专项工程验收合格以后进行。
第十五条基建处代表学校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同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的竣工验收资料需要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单位都必须通过基建处向外申报。
基建处应指派专人管理工程资料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收集、编写以及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工作。
第十七条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在工程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单位完成了四大报告。
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签署意见。
2、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有满足有关规定的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须由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在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如需要对建设工程进行装修改造,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基建处负责对房屋
建筑结构和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保质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基建科协调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质保期满后的维修由维修科负责。质保期满后的消防设备移交保卫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基建处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