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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ΟΟ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同时废止。

  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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