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基建
《廉政准则》“八大禁止52个不准”详细解读


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继2009年出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3个重要法规之后,中央出台的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又一重要法规,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便于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下面就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明确的“八大禁止52个不准”作一详细解读。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党的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来谋私利。但有些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甚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这一禁止包含了6个“不准”:一是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现在,腐败分子以借为名受贿的行为越来越多,有事先写好借条但借条放在自己身边备用的,有觉察形势比较紧张临时补写借条的,有的以借为名长期占用房屋、汽车并不打算归还的等等。二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现在,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标的物,往往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钱物”的界限和范畴,开始向非财产性利益延伸,包括旅游、健身、唱歌、按摩等休闲行为。同时,这种标的物是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相关的,与正常执行公务相冲突的,比如要受行政处罚的一方请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吃饭、送礼,致使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开罚款的时候少一点、处罚得轻一点,这就是禁止的。三是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代表的是党和国家形象,行使的是公共职权,在这些活动中,不得接受额外的利益。这里,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各类商品的提货单,银行的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等。现在比较常见的是购物卡、加油卡、消费卡等等。四是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交易形式,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明显违反等价交换和公平交易原则,实质是凭借权力通过交易来谋取私利。委托理财,本来是近年来我国逐渐兴起的投资理财的新方式,但是也成为了腐败滋生的一个新领域。五是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这里有个典型案例,去年初,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刘宝春,在高淳陶瓷与十四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的资产重组中,利用对于股份置换、资产重组、与十四所进行的谈判等整个进程的掌握,伙同亲友在关键的时间点上低买高卖高淳陶瓷股票,非法获利738万多元。刘宝春成为国内第一个因利用内幕信息谋利被刑拘的副厅级官员。六是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随着近年来房价的高涨,一些官员在住房方面的操作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层出不穷。比如去年武汉“经济适用房六连号”事件,包括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朱志强在内的5名国家工作人员伪造申请材料、偷用作弊软件,从中获利近百万元,最终被查办,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这6个“不准”中,第4、5、6个“不准”是《廉政准则》新增的。2007年5月,中央纪委出台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廉政准则》的第一条与这个文件密切相关,又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党员干部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只能用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公众服务,如果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就会混淆公权与私利的界限,导致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这一禁止也包含了6个“不准”: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公务员法》等很多党纪国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以及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相比,手中往往掌握更多的资源,自己经商、办企业,既影响市场上的平等经营、公平竞争,又无法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因此,《廉政准则》明确规定,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不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公开筹资,财务披露要求低,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违反相关规定拥有这类企业的股票,更易引发领导干部收受干股等多种问题。三是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从1993年开始是允许的,但是不得违规。中办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就禁止了7种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等索取、强行买卖,以单位名义集资,利用工作时间或者办公设施炒股等等。四是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是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这都是97年《廉政准则(试行)》早已规定的事项。六是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公职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下海”的现象是正常的。但是,党员领导干部辞职或退休后,由于其工作、业务关系和权力的余温,对从事与之相关的商业活动,可以比别人拥有更多优势,可以获取更多财富,这种财富实际上是以权力、关系作为成本。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在经济社会中会造成消极影响。因此,对党员领导干部辞职或退休后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作某些方面的限制是有必要的,既确保市场经济环境下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更有利于遏制“期权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在位时廉洁从政。这里要注意把握两个关键:一是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事商业活动,禁止的时限为三年;二是禁止的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未能做到“公私分明”,用公款旅游、用公款高消费娱乐、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费用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实际上是一种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廉洁从政,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    

这一禁止包含了8个“不准”:一是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有个案例,广州某局一下属事业单位,私用公款问题相当严重,有的干部用公款买LV包,有的用公款买了2.5万元的缅甸玉手镯,甚至有人把给宠物狗洗澡的发票拿回单位报销,这都是新修订的《廉政准则》明令禁止的。二是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是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最典型的就是“小金库”。《廉政准则》再次重申禁止私存私放公款,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四是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将原有的禁止“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扩展到国内外公款旅游一并禁止,要求更加严格。五是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下面三个“不准”是新增加的三种情况。六是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列举的都是公款成为变相福利的问题。尤其是近年兴起的购买商业保险,这种保险是与社会保险相对的,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有悖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有悖于国家现行的财政监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七是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就可能构成贪污罪。八是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如上海社保基金案,上海市劳保局原局长祝均一违规拆借社保基金达32亿,给民营企业家收购沪杭高速公路,他自己获得了巨额利益回报,制造了上海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腐败案件。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这些年来,中央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群众反映强烈。    

这一禁止也包含了8个“不准”:一是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不正当手段”包括很多种,比如利用老乡、同学、亲友等特殊关系,采取请客送礼行贿等途径跑官要官,这些都是中央明令禁止的。二是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这是《廉政准则》新增条款。程序公正合法,是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科学化的标志之一。三是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党的组织人事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泄露尚未公开的干部选拔任免的机密信息,是严重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四是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干部考察是选好用好干部的重要环节,如果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只会带来考察结果的失真,甚至会因选人用人失误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五是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近年来,每当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调整之际,总有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拉票活动。坚决治理拉票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环境,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六是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是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机构改革事关科学发展,有利于理顺体制机制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顾大局,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必须比平时更加慎重对待,防止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是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选人用人关乎人心向背、社稷安危,是确保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头等大事。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一定要从巩固和加强党的长期执政的高度出发,要以全局和政治的眼光,坚决制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不断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坚决防止任人唯亲,大力提倡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要以大公无私的精神,坚决杜绝营私舞弊,认真负责地为我们党打造一支可靠、过硬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爱护家庭、关心亲友是人之常情。但关爱什么、怎么关爱值得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廉政准则》在这一“禁止”上用最长篇幅列出了8个不准: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本条的八项中,都增加了一个新提法,这就是“子女及其配偶”,这是针对新情况提出的新对策。二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违规公款报支配偶、子女等旅游费用、单位直接组织亲属公款旅游、领导干部因公学习考察带着亲属一起公款游玩等等,都在禁止之列。三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这是《廉政准则(试行)》的第四种行为。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在查处的一些案件中,部分贿赂就是由领导干部的家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出面收取的。象这样的情形,领导干部本人也要承担纪律责任。五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领导干部本人有以下3种情形,都在违反本项规定之列:(1)领导干部本人事先知晓,可能会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不进行了解、不加以制止;(2)领导干部本人在知晓他们正在利用本人的职权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放任自流,不向所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说明真相,不采取措施消除后果;(3)领导干部本人在掌握他们已经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后,不向组织反映、报告,也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六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六、七、八三个“不准”,都是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提出的限制性要求。其中一些要求,以前是针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提的,《廉政准则》扩大了限制范围,把它变成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普遍要求。第七、八项规定,没有“一刀切”地禁止在管辖地区和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而是出现了一个关键词——“利益冲突”。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公共职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本人的私人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的抵触、违背或者侵害。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这一禁止包含了5个“不准”: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公务高消费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焦点。公务活动超标准,容易引发虚荣心、攀比心,习惯了高消费生活的干部,背弃了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容易走上贪慕享受乃至堕落犯罪之路。二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2007年,中央纪委会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并通报了一些典型案件。三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去年7月,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也提出了这一要求。四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天津市这些年始终是按照199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执行的。但从实际情况看,还存在不按规定执行的现象和问题。五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廉政准则》新增这一款,有它明确的导向性作用。一些地方及领导干部为扩大影响、增加知名度,通过办节、办会、搞庆典活动,有的是必要的,也有的是劳民伤财,人民群众有反映。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腐败。从这些年查处的案件看,少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是屡见不鲜的。为此,《廉政准则》新增加了第七个“禁止”,并列出以下5个“不准”: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这是当前腐败案件中较多的类型。2009年,我国查处的15名省部级高官中,大部分与房地产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内蒙古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总是插手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和工程建设,几亿元的大工程,同几个市领导在接待开发商的饭桌上拍板敲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税费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等,由他一锤定音。在赤峰市6年间,平均每天“进账”1.5万元,狂敛钱财3200多万元,被判死缓。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以上几个不准的一个共同特点或关键词就是“干预”、“插手”。从内容上看,几项之间相互关联,从案件过程看,也是相互交融、交叉的。领导干部的干预和插手,必然产生腐败。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单笔受贿8000万元,成为被曝光贪官单笔受贿之最。他指使苏州一国有控股公司老总,挪用1200万元公款给自己的儿子开拍卖行。他儿子的拍卖行,业务囊括了苏州绝大部分新开商铺和土地拍卖,生意异常兴隆,第一年纯利润就超过4000万元,几乎把苏州市区的其它拍卖公司挤垮。2003年8月,一五星级酒店拍卖,在姜人杰的“干预”、“插手”下,由他儿子的拍卖行组织拍卖,仅此一项获利高达3000万元。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这一禁止包含了6个“不准”:一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新增这一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地处贫困地区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年财政收入不过1亿元,却大兴土木、劳民伤财地搞起了五大政绩工程。政绩工程的操纵者就是以建造“白宫”式豪华办公楼“一举成名”、人称“白宫书记”的原区委书记张治安。为了兴建五大工程,他不惜挪用教育、卫生、水利等国家划拨的专项资金。二不准“虚报工作业绩。”近年来,一些地方攀比风、浮夸风日渐抬头,数字出政绩、数字出干部愈演愈烈,弄虚作假现象屡禁不绝,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准则》新增这一条,表明了中央整治浮夸之风的坚定决心。三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廉政准则(试行)》要求不得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政准则》则要求领导干部私款也不得大肆操办。所谓“大办”,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所谓“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负面反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所谓“借机敛财”,是指借机收受各种名义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2009年12月,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副局长陈锡照为庆祝乔迁之喜,在当地最豪华酒店包下两层大摆筵席,近千人赴宴,排队送红包,经媒体曝光后陈被停职调查;时隔不过十天,深圳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刘胜强,在五星级酒店为女儿结婚大办宴席110桌,场面盛大,平均每桌花费五六千元,总花费约五六十万。四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牵涉到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在查处的基层案件中暴露得相对多一些。五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廉政准则》将这一条列入弄虚作假类的作风问题十分准确。前不久,媒体曝光的“造假门”事件可谓轰动一时。原石家庄市政协常委、团委副书记王亚丽,除了性别是真的,姓名、年龄、身份、学历与履历全是假的。六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随着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官员“私生活”已被中央纳入反腐体系。而事实上,在近年“落马”的一系列官员中,被指控“生活腐化”的不在少数。新华社曾经报道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案件60%以上与“情妇”有关。比如成克杰、陈良宇、李嘉廷、王宝森、胡长清、杜世成、陈绍基、许宗衡,还有李真、慕绥新、马向东以及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天津市原政协主席宋平顺等等。

广西师范大学基建处
地址:广西桂林市雁中路1号  联系电话:0773-3698339
邮箱:hqjjc@mailbox.gxnu.edu.cn  微信号:gxnuhqjjc
Copyright© 版权所有:广西师范大学基建处 桂ICP备05000954号-1 桂公网安备45030502000260号